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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文办〔2016〕131号

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8号)精神,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建设一批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文体广场并配备阅报栏(屏)、灯光音响设备、广播器材和体育健身设施等。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推进基层综合文化站(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站(中心)内设立图书阅览室、教育培训室、管理和辅助用室、多功能活动厅;
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统筹建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有1间多功能文化活动室、1间图书阅览室(可与农家书屋整合)、1个文化广场、1个宣传栏、1套文化器材、1套广播器材、1套体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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