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肖县长: 我是高沙镇青云村村民曾竹青,我和洞口县农药厂一起,为了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状告高沙新辉燃气站违规建站,非法经营,存在很大的生产安全隐患,一直被县属各部门置之不理,只好向你反映以下问题 1、高沙新辉燃气站建站之初,谎称一直正常生产经营的洞口县农药厂倒闭关门,将具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县农药厂说成戊类工厂(即无爆炸火灾隐患),在县农药与我住宅约60米的狭小区域内强行建站,严重威胁居民和农药厂的安全,县农药厂多次申诉,包括县公用事业局在内的相关县属部门,一直不予理会,请求过问。 2、请求以事实为依据,过问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燃气办、县工信局,如果说新辉燃气站手续合法,为何不能公开合法资料?如果新辉燃气站手续不合法,为何在我们持续不断的举报中,不依法取缔? 3、高沙新辉燃气站没有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却从2012年年中开始营业,我们向邵阳市公用事业局确认该公司为非法经营后,多次向县公用事业局反映,为何不被依法取缔? 4、高沙新辉燃气站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由于没有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这个前置条件,无法进行工商注册,因此应该不能够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然而,我们多次向洞口县工商局举报,却被告知该站被处罚过,但是年年三一直继续经营,请过问县工商局法律依据何在? 5、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有些部门的不作为和有意偏袒甚至利益输送,向县纪委反映问题,也一直没有回复,敬请过问。 高沙镇青云村村民曾竹青 2015--12
“关于要求复查处理新辉燃气站违规、侵权存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告”的回复 曾竹青同志您好: 2015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您关于“要求复查处理新辉燃气站违规、侵权存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告”,接函件后,我局立即组织分管领导进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核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沙镇新辉燃气站建设程序合法 洞口县新辉燃气公司是我县高沙镇人民政府2011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一家石油液化气储备供应企业,高沙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人大会议形成了《关于建设高标准液化气供应站的决议》。新辉燃气公司及高沙镇人民政府向县燃气主管部门、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消防大队、县国土局报告请求批准建设高标准液化气供应站。县燃气主管部门签署了同意意见,同意按程序报市燃气办审批。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以邵国土预审字〔2012〕52号文下发了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均签署了选址意见同意上报。县发改局分别以洞发改函〔2012〕128、268号对该项目进行立项,县规划委员会2011年第6次会议也对该项目规划选址进行了研究和通过,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2012〕14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2013〕01号)。该项目通过近一年的建设,于2013年元月基本建成, 2013年6月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通过验收,该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取得试营运许可证,并在2014年3月继续申请取得试营运许可证。2014年5月4日由湖南省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综合评估验收合格报告。 二、关于安全间距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工业企业外墙安全间距(总容积200-500,单罐容积≤100立方的)为35米(燃气设计规范第98页,表8.3.7),75米的安全间距是指全冷冻式储罐与工业企业外墙的安全间距。新辉燃气公司采用的是全压力式储罐,距离农药厂围墙外侧36.7米,符合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2015年1月16日,市公用事业局核查组成员2人连同我局工作人员2人及举报人曾竹青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形成现场检查表(附件1),曾竹青对检查数据及结果签字确认。 三、关于您多次投诉的处置过程 您曾到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相关投诉,县住建局亦针对投诉积极处理,多次解释,并形成答复(附件3); 后又向邵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投诉,市局也进行了调处(附件2)。 针对您的投诉,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持久的大量的调处工作,主管部门只能根据政策、法规进行解释答复,但始终无法满足投诉人的诉求。 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处理单位:县建设局
处理时间:2015-10-19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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