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湖南高沙网

导航上方广告
搜索

洞政告〔2017〕4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政国土字第134号审批单),依法对高沙镇双合村、黄塘村共57.57亩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洞口县日产100万片曲面视窗玻璃(一期)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耕地、林地,总面积为57.57亩,位于高沙镇双合村、黄塘村境内具体位置见征地界址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3.5万元/亩,旱土及园地2.8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75万元/亩,裸地1.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他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高沙镇双合村、黄塘村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高沙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联系人:高沙国土资源所张桂芳(电话:13973976258)。
五、本公告发布后,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免责声明:湖南高沙网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网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向涛律师

湘公网安备 43052502000012号

Copyright © 2013-2020 湖南高沙网 hngaosha.com 版权所有.

GMT+8, 2024-12-12 00:10 , Processed in 0.245676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可信网站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湖南辟谣平台 湖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我的设置 发布资讯 主论坛 手机版 微信登陆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